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房〔2006〕136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对《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修订)中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房管局:
2005年1 2月2目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对原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方式作了相应修改,现就《条例》修改后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六条己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致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我厅已对原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将正式实施。现将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注册资金1 5万元以上;
3.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4.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1 00万元以上;
2.己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3。具备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人员条件1或者2项的要求。以上人员币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三)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负责人须持有注册经纪人证书或经纪人协理证书;
2.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2名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请各州、市建设、房管部门结合《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相关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云建房[2006]1号)要求及清理整顿后所掌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和人员情况,对哥前尚未具备新修改机构管理办法条件的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三、2006年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将于4月22日举行。请各州、市建设、房管部门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地产营销人员报考工作,确保今年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云南省建设厅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