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严禁以房地产个体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种证书。有关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