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原房屋未进行过权属登记或新建的房屋):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原件各1 份);
4.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原件1份);
5. 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 份)。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1、4项文件
(二)预登记(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
1.投资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注明(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工份,验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 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购买预登记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贝曾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1.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原件各1份);
2.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原件各1份);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各1份);
4.拆迁赔还房屋的,提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拆迁协议、补充协议;赔还房屋交接文件;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各1份);
5.已购公房交易的,提交登记备案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赠与需提交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清土地收益金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各1份)。
(四)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改变或房屋翻建、改建、拆建的)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2.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3.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书(原件各1份)。
(五)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
1.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各1份);
2.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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