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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管理服务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一、管理服务内容 |
对呈贡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呈贡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 |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
|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不属于下列禁止出租的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五、申请材料 |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承租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位承租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七)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法律依据:《呈贡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上述表格可在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免费领取。 |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地址:呈贡县房产交易中心二楼,电话:7479271。 |
|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
|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
申请人递交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受理——审批——交费——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
|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限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注明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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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100元/宗收取;住房以外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按130元/宗收取,出租面积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240元/宗收取,出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宗收取。
法律依据:《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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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