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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管理服务项目:房屋安全鉴定 |
| 一、管理服务内容 |
呈贡县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 |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危险房鉴定标准》(JGJ125-99)
(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
|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鉴定申请人要求,安排现场调查,做出鉴定方案。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 |
| 五、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或委托书(原件1份);
2.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呈贡县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县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领取。 |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呈贡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受理地点:呈贡县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 |
|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
|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复核验算——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签发、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经审查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作出不予鉴定的书面决定 |
|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办结,对资料齐全,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上门现场勘测,3个工作日内,下达危房鉴定书。 |
|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明资料,房屋现场查勘,计算分析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作以下四类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
法律依据:根据云价房发(1992)224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审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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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