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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
| 一、行政许可内容 |
呈贡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三)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
(四)拆迁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和保留的,须提供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六条。 |
| 五、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下达的拆迁计划。(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1份);
(六)拆迁实施方案(原件1份);
(七)拆迁申请表及明细表 (原件各2份);
(八)评估单位对倍拆迁房屋的初评报告(原件各1份);
(九)拆迁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和保留的,须提供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房屋拆迁申请表》(附表1),《房屋拆迁明细表》(附表2)。上述表格可在呈贡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窗口免费领取。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受理地点: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办公楼二楼房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现场查勘——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条例》第七条。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所注明的期限为准;如果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未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云计价格[2002]167号)。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