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阳光政务 | 合同备案 | 楼盘推荐 | 政策法规 | 市场动态 | 办件查询 | 房源信息 | 真伪查询遗失公告 | 合同查询

当前位置:呈贡县房产信息网 > 阳光政务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经济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呈贡县辖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三)《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3、以房地产经纪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地产经纪”字样);

4、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2)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3、符合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或者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的要求。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绩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4、营业地点证明(自用提供产权证书,租用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组织章程(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6、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7、呈贡县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8、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昆明市城镇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4)从业人员户口册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职业状况证明(必须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6)每人半寸照片二张。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所)”规范格式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4、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及执业证书、身份证

6、提出申请前4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8、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批准书》申请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呈贡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受理地点: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办公楼二楼房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


版权所有:呈贡县房地产管理处

昆明新奇星科技有限公司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