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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4、营业地点证明(自用提供产权证书,租用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组织章程(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6、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7、呈贡县城镇房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8、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昆明市城镇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4)从业人员户口册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职业状况证明(必须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6)每人半寸照片二张。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所)”规范格式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4、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5、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及执业证书、身份证
6、提出申请前4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8、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